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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止性騷擾政策 1
引言 基督教粉嶺神召會有限公司(下稱本會)致力提供一個兩性機會平等與和諧的工作、活動及聚會環境,也確保轄下所有成員能夠在一個沒有性騷擾的環境下進行聚會、事奉、活動或工作。 2
立場 2.1
本會遵守香港現行的《性別歧視條例》,並制訂此防止性騷擾政策,堅決防止及杜絕性騷擾的違法行為在本會發生。一旦發生性騷擾事件,本會任何人士都有權投訴,本會定當秉公處理所有有關違法行為的投訴。
*請參閱有關法例就性騷擾的定義。 2.2
投訴者有絕對自由選擇就以上違法行為向本會提出投訴,亦可同時向有關執法機構提出投訴,但如投訴已向執法機構投訴,而展開刑事調查,本會可能暫緩內部調查,以等候刑事調查的結果,才恢復處理工作。 3
適用範疇 本會作為僱主/辦學團體或服務提供者,定當履行條例所列明的轉承責任,採取適當可行措施,防止有關違法行為發生,如有任何人作出書面投訴,定當秉公處理。至於受服務者與受服務者之間的不當行為則不在此適用範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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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防措施 4.1
本會每年安排所有僱員接受在職培訓有關反歧視條例的知識。就新僱員入職訓練,亦會安排員工接受有關條例的訓練,並派發此政策的副本,以供存閱。 4.2
至於所有執事、教牧、僱員及堂會領袖,亦會依照以上的訓練安排,接受同樣的有關條例訓練。 4.3
所有持份者亦可登入本會網頁,隨時獲得有關政策及訓練資料。 5
個案查詢 5.1
如有任何意見可向本會執事會、執委會、堂會主任、聚會處主任或院校校監/校董/校長分享,此屬查詢階段,不代表進入投訴程序,亦不在投訴調查小組工作之內。 6
處理投訴程序 6.1
投訴時限和方法 就條例所涉及的違法行為所作出的投訴,須具名及在事發後的12個月內,以書面向執事會、執委會、堂會主任、聚會處主任或院校校監/校董/校長提出。至於在此時限以外所作的投訴,本會經考慮延遲過期投訴的原因是否公平和合理,並考慮調查延遲投訴會對答辯人可能出現的不利(例如:蒐集證據的可行性和其他困難),作最終和最後的決定是否就過期投訴展開調查。 6.2
投訴處理原則 本會會以持平、不偏不倚的原則處理所有就條例所作的投訴,並採納「自然公正」的原則調查投訴: 6.3
所有的投訴資料須以保密形式處理,未經有關當事人書面批准,不會披露給不相關的第三者。 6.4
本會亦會依從香港法例第486章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處理投訴資料,唯存放投訴資料最長是直至反歧視條例所訂定的追溯期屆滿時,便會儘快銷毀。 6.5
當本會決定就投訴展開調查,便會委任不少於三名合適人士成立小組,進行調查工作。 6.6
投訴人及答辯人會被知會此小組成員,如對此小組成員的獨立及持平有所質疑,須以書面提出,並列明所有支持論據及文件,供本會作最後及最終決定。投訴人及答辯人均不得異議。投訴調查全須以書面作出記錄,如有需要及徵得投訴人、答辯人或證人同意,可以錄影進行會見的情況。 6.7
調查結果分類 本會是內部調查,只能根據內部守則所賦予的權力作出以下調查結果: 6.8
調查結果只能按本會的紀律守則,作出內部處分。 6.9
調查舉證標準 一般涉及反歧視條例的違法行為指稱,所採納的舉證標準是民事案件的標準:「衡量機率」――即百分之五十一可信性。如指稱越嚴重,則證據質素須偏向刑事案件的標準:「排除任何合理疑點的證明」。 7
調停步驟程序 7.1
如投訴人和答辯人同意就指稱進行調停,可由獨立人士主持,雙方是自願進行,過程是機密地進行,而會議內容,不能作任何涉及指稱的法律程序,作為證供。 7.2
和解條件只需雙方自由決定,但不可涉及違反任何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條例的條文。 7.3
和解協議書是有效的法律合約,如有毀約情況,則由訂立和解協議書雙方的任何一方,自行採取法律行動追究毀約另一方。 8
紀律研訊 8.1
如調查小組結果為
“指稱全部/局部成立”,本會考慮召開紀律研訊進一步跟進。 8.2
研訊審裁小組成員由本會委任不少於三名合適人士組成。 8.3
本會不能直接採納調查報告結果作為研訊證供,而須另行進行研訊。調查小組成員不能作研訊的審裁員,但如有需要,調查小組成員可作為研訊程序的證人。 8.4
研訊程序 程序要採納「自然公正」原則,過程會容許雙方提出證供、盤問和複問。最後,研訊審裁小組呈交報告及建議予執事會,由執事會根據有關指稱所需的舉證標準和權力,作判決和定刑罰。 9
上訴程序 9.1
如對判決或/及懲罰有不服者,可向執事會提出上訴,但須在收到懲罰書面通知後的十四天內,提出書面上訴。 9.2
執事會須委任不少於三名合適人士,組成上訴委員會,其成員須沒有參與先前任何程序或參與決定。 9.3
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是最後及最終,以下是上訴的結果: i
上訴判決 ii
上訴懲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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